(1) |
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,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,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訂。 |
(2) |
申請人: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、利害關係人、受委託人。 |
(3) |
應備證件:
-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-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(未領者免)戶口名簿。
- 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。
- 子女從姓約定書。
-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;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,須檢附經當地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。
- 被收養者已領有身分證者,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(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規格)1張換證。
|